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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字体: 时间:2019年12月11日 稿源: ]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方向、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执行。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

         

          新中国成立70年、改革开放41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不断探索实践中,逐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当前,中华民族正处在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决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改革开放41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成就非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了重要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越向更深层次发展,就越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更重要的推进和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当前,我们必须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从法治上为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光明前景。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这既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作用,也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确立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践充分证明,只有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才能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决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进一步作出系统部署,努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各个方面,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是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从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幸福安康、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高度,来认识法治、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迅速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必须继续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将法治中国建设向纵深推进。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要求

         

          《决定》明确要求,“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目标。

         

          (一)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在2010年形成,并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一些法律规范仍然存在着不协调、不适应、不好用的问题,特别是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领域,仍然存在着法律规范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的问题,法律规范体系还需要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同时,作为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律也必然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和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仍然是一项艰巨繁重的历史任务,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断提高立法效率,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和社会规范体系,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依据。

         

          (二)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连接良法与善治的桥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点是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难点也是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显得更为重要、更加紧迫,直接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当前,法律执行和实施仍然是最大的短板,一些执法司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等问题仍然存在,少数地方的执法司法机关甚至同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影响了法治权威和尊严,阻碍了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方普遍关注。这些法治实施中的问题应当成为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法治优势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政治优势和治理效能。

         

          (三)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极其重要的权力,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器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着确立行为规则、规范各种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制裁违法犯罪、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等重大职责。必须通过有效制约和监督,确保这些权力的行使永远体现党和人民意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始终为人民服务。要抓紧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执法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四)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至关重要。没有一系列的保障基础和条件,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实现。要切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方向引领和政治保障。要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科技和信息保障。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法治研究基地,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和智库支撑。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应当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严禁让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法治公正的事情。

         

          (五)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新时代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衔接相协调,实现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相贯通,充分发挥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党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体制机制制度保障

         

          《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切实加强体制机制制度保障。

         

          (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先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为此,《决定》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制度措施。针对现实生活中宪法实施存在的一些问题,《决定》强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对全社会增强忠于、遵守、维护宪法的意识,树立对宪法的信仰和敬畏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以确保宪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统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当前,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机制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切实加以完善。为此,《决定》强调,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同时,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重点任务,《决定》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努力满足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为此,《决定》强调,要“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同时,对执法司法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都是承担法律实施和监督的公权力,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决定》强调,必须“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在工作重点上,《决定》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为了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表率作用,《决定》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袁曙宏)